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 第3條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3條

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 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