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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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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7條
委員口頭質詢或發言之速記錄,經刊印公報初稿後分送發言人,發言人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 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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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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