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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62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 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 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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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