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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64條

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 註銷遞補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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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