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第5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立法委員名額,在十名以下者,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 超過十名者,每滿十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前項婦女當選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婦女立法委員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