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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4條

立法委員之名額如左: 一、全國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 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二十二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十五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六名。 五、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共十九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八十九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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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