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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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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第4條
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月輪值召…
第5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
第6條
被移付懲戒之委員得向本會提出說明。
第7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
第8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之決議應繕具報告提請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第9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第10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其進行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第11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第12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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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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