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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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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