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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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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5條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第44-1條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3條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第4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第5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第6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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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