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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第3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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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