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36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6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 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