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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9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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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