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61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61條

第 十 章 附則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7條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第58條各種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第59條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第60條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該委員會委員在開…第62條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第63條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後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 第60條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第6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