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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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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62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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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
第58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
第59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
第60條
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該委員會委員在開…
第61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
第63條
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後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 第61條
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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