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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57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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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