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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場規則
› 第16條
立法院議場規則 第16條
議場之管理,由秘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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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3條
主席臺之右下方設秘書長席。
第4條
發言臺左右方設紀錄人員席位。
第5條
會場四周設會場幹事席位。
第6條
委員席前左右方設政府首長席,其後附設政府首長隨員席位。
第7條
總統或國賓蒞臨本院發表演講時,設特別席。
第8條
會場樓走道前設記者席,走道後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左右兩方設旁聽席。
第9條
議場大門內左右兩方為委員休息室,二樓中央為貴賓室,左、右兩方為新聞記者休息室,三樓為黨團協商…
第9-1條
院會舉行時,法案主審委員會負責報告之委員及委員會職員,坐於規定席次。
第10條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
第11條
議場門口設詢問處,答復詢問及通知出席列席人員至議場外會客室會客。
第12條
會場四周門口設警衛人員崗位,對於不得進入會場人員有制止之責,於秘密會議時,警衛人員崗位移設於…
第13條
議場門內設簽到處,以備出席委員、列席政府首長簽到。會場門外兩旁設衣帽、電話間。
第14條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委員席桌面設叫人鈴,以備委員按鈴通知會場幹事辦理交辦事項。發言…
第15條
會場除供立法院會議、全院委員會、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及預備會議之用外,非經院會通過,不得作其…
第17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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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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