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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第3條

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立法院公報外,得於議案通過後,由主審委員會整編,報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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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