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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5條

本院得酌予提供僅限現任及退卸職委員參加之社團法人辦公室或補助。 前項社團法人須由本院現任院長為其理事長,卸任院長為其榮譽理事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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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