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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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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4條
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 一、使用本院卸任委員電子郵件信箱。 二、使用本院無線網路(LY─iService)。 三、申請製作本院資訊系統由委員個人自行建檔之私有資料電子檔光碟。 四、利用國會圖書館網站資源及閱覽服務。 五、利用本院醫療設施;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六、需醫療照顧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七、使用康園餐廳。 八、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 九、亡故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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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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