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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第 二 章 個體會計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 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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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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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