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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
第八條
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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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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