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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第 二 章 個體會計
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經營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經營者,依該經營者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經營者,依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去其使用差異調整數。使用差異調整數係按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與其預期使用量之差異數,乘以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與實際使用量之差異與包含該經營者在內之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與其實際使用量差異之相對比例。公式如下: 「經營者分攤基礎」等於「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使用差異調整數」。 「使用差異調整數」等於(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減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預期用量)乘(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該經營者實際使用量)除以(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減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實際使用量) 經營者之關係人分攤共置資產期間成本之計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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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第33條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

「個體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5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第6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第7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第9條固定資產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第10條經營者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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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