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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個體會計
經營者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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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5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第6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第7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第8條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第9條固定資產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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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