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個體會計
經營者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個體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5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
第6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
第7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
第8條
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
第9條
固定資產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 第9條
看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