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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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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萬二千萬元。於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及民國二十六年三月一日、民國二十七年三月…第3條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第4條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每次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各付息一次。第5條本公債分二十次還本,每年一次。每次償還各該次發行總額百分之五,計二百萬元。各自每次發行之日起…第6條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第7條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第8條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第9條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第10條本公債債票分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第11條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鐵道部部長會同簽字發行。第13條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第14條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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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