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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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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
第一條
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百四十萬元,第二年補助基金三百六十萬元,第三四兩年各補助基金四百八十萬元,按期交中央銀行收入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一併專儲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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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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