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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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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