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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第 四 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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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5條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各項電信設備…第26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第27條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第27-1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第28條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第28-1條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於傳送話務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第29條(刪除)第30條經公告指定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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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