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第5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5條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