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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6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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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