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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第5條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管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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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