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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第7條

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六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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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