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收條例 › 第6條

管收條例 第6條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管收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