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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第2條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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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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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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