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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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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