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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8條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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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