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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30條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其同意,始得告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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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