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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27條

糧食倉庫之防護應切實遵守左列事項: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燃點火燭及存放易燃危險物品,並不得在距離倉庫 二十五公尺以內焚燒廢物。 二、設置之消防設備,應經常檢查修理,並充實科技器材。 三、倉庫管理人員應經常巡視,並嚴防竊盜、火警、破壞及注意其他安全 措施。 違反前項規定致發生損害時,糧食倉庫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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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