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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律,應於送行政院審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行公聽會。 二、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經財政部複評或透過會商程序確認可行。 業務主管機關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確認稅式支出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詳予研析實施效益與成本、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且經評估有稅收損失者,均應研擬財源籌措方式。 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律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即送交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予立法院、該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 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前,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及研提報告經財政部複評後,將該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該院相關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但業務主管機關已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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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