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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第11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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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