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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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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第4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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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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