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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補助經費: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四、課程內容依第三條所定終身學習課程範圍為原則。 五、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政策推動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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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