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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17條

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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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