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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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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統計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基於統計目的及業務需要之統計調查,不包括僅為取得個別資料作個案應用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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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