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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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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