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統計法 › 第20條

統計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統計業務,應受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監督及指導。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受該管上級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及指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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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