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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一、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法規擬訂事項。二、中小企…第3條本處設三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總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第5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6條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第7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項所需工作人…第8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第10條本處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處行文: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二、依照…第11條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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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