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 第4條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總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