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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或經董事會通過。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會計處理之程序,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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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