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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本部定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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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