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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場長、專員、管理師、管理員、工程師、工程員分 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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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